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企业:
针对强制性认证工作中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评定中心提请各生产企业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必须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文件。 二、企业必须确保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能力持续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 三、企业应按工厂审查组要求提供各种生产、检验、售后服务等记录,记录应完整且真实准确。对于审查组开具的不合格报告及口头通知的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按审查组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有意拖延整改的企业,工厂审查组将做出不推荐通过的审查结论,评定中心将根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应配合评定中心实施监督审查,由于特殊原因要求延期审查时,理由应充分且须递交书面申请,得到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超过15天的,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拒绝接受监督审查的企业,其证书将被撤消。对工厂的监督审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审查重点为产品一致性检查,其它内容由年度监督工作要求确定。 五、除遇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须在抽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到质检中心进行检验,同时缴纳检验费用。凡超过送检期限规定和不缴纳检验费用的,质检中心将不予受理。对于监督工作中,超过期限送检、停产和不能提供样品的企业,评定中心将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六、企业应如实填写《消防企业获证产品销售流向填报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七、企业应确保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符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 八、各企业必须保证其生产的获证产品与发证检验的样品一致,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对于在产品一致性保持问题上不予重视,疏于管理,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产地及关键工艺导致产品一致性出现严重问题的,其获得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 九、企业应及时缴纳强制性认证相关费用。对不缴纳或有意拖延缴纳费用的企业,评定中心将根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可委批准的评定中心程序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的有关要求,撤销其认证证书。 十、凡发生申请人名称、生产场地、产品设计、原材料产地、关键工艺及其它产品认证变更时,企业须按照《产品认证的变更类型和程序》要求及时向评定中心申报,评定中心按照要求安排确认工作。 十一、被暂停或撤销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规定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其证书的状态信息将由评定中心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企业持有的强制性认证标志在证书被暂停或撤消后,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十二、评定中心发布的所有强制性认证相关文件和申、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将及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请企业随时注意网站更新。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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