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CCCF-CX-011(B/1)
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5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6日
B版第一次修订:2006年2月10日
版 本 状 况
B |
1 |
赵 辉 |
方桂珍 |
东靖飞 |
2006.02.10 |
B |
0 |
赵 辉 |
方桂珍 |
东靖飞 |
2005.06.13 |
A |
5 |
马智扬 |
张立胜 |
韩占先 |
2004.09.23 |
A |
4 |
马智扬 |
东靖飞 |
韩占先 |
2003.12.08 |
A |
0 |
朱 青 |
张德成 |
韩占先 |
2003.01.06 |
|
版本号 |
修改号 |
编 写 |
审 核 |
批 准 |
批准日期 |
1 目的
为确保获证企业在取得认证证书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保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
2 引用文件
CNAB-AC21: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B-AC22: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消防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CNCA 2001年第1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2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NCA 2001年第1号
3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发放的认证证书及对应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 职责
综合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5 过程控制
5.1 证书内容
5.1.1 强制性(CCC)认证证书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证书编号;
b) 申请人、产品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c) 生产厂编号;
d) 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e)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f)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g) 认证依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h) 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终止期;
i) 发证机构全名、印章。
j) 汽车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施CNAB标志;
5.1.2 型式认可证书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证书编号;
b)申请(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c)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d)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e)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f)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g)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2 证书使用要求:
5.2.1 本机构的证书模板在信息网上公布、强制性(CCC)证书同时在网站上发布。
5.2.2 本机构的证书有效性在证书发证日期和证书终止期之间的有效性须以上述网站同时公布得以确认。
5.2.3 证书是本机构认证文件之一,属于本机构所有,所有获证组织在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时应将证书交回本中心。
5.3 标志样式和规格
型式认可产品标志样式由中心公开文件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强制性(CCC)标志采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式样及中消认秘[2002]109号《关于启用CCCF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标志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应式样。
消防车产品CCC标志采用Ф60mm规格。
5.4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4.1 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5.4.2 施加方式和位置:
5.4.2.1 CCC标志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施加方式。型式认可标志须遵循《消防类型式认可产品实施规则》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要求。
5.4.2.2 除在相应产品认证规则中对认证标志的施加方法和位置有规定外,认证标志一般应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位置。
5.4.3 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规定规格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得他用。
5.4.4 证书持有者应总结汇总年度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定期汇报向中心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及领取计划。
5.4.5 中心在《证后监督程序》中规定相应的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要求。
5.5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
综合部负责产品认证证书监制和管理,负责型式认可标志的制作。
5.6 认证证书的发放
5.6.1 申请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证书时,须向本中心交纳相关认证费用后领取证书;
5.6.2.1 申请方由于不同原因丢失证书时,由申请方正式向本中心提出书面补发证书申请;
5.6.2.2 申请方将丢失证书情况在《人民公安报》正式挂失声明作废;
5.6.2.3 本中心将此信息在CCCF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其证书丢失信息予以声明作废;
5.6.2.4 综合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其补发证书申请,按照规定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发放证书;
5.6.2.5 申请方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证书。
5.7 认证证书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和撤销按照《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控制程序》执行。
5.8 认证证书的收回
5.8.1 根据中心主任签署的认证处理决定,对企业作出暂停、撤销及失效的认证证书,均应对证书原件予以收回。
5.8.2 因未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而被暂停、撤销证书的,证书催交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5.8.3 证后监督、地方抽查、工厂条件变更等情况而被暂停、注销、撤销证书的,证书催交工作由评审部负责,证书收回后,转交综合部。
5.8.4 综合部负责对收回的证书原件予以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室。
5.8.5 档案室负责被收回证书的管理及归档工作。
5.8.6 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交回证书或无法联系到的持证人,中心应公告声明作废并终止证书持有人的一切认证活动。
5.8.7 证书收回的时限,应依据暂停、注销、撤销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5.9 型式认可标志的发放
5.9.1 综合部负责型式认可标志的发放及管理;
5.9.2 持证人认购型式认可标志时须持《型式认可标志认购申购表》认购;
6 本中心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及国家认监委网上对暂停、撤销或注销的证书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保证各相关方对有效证书的查询要求。
7 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1. 关于启用新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公告 公消评公[2004]9号
2. 中消认秘[2002]109号《关于启用CCCF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标志的通知》
3. 证书信息
4. 标志发放记录
5.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标志认购申购表》
6. 《上报数据规定》 |